【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07-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08〕154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支持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研发资金应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
(一)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二)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
(三)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
(四)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
(五)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
(六)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
第五条 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对以自筹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应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是指财政部委托有关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鉴定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最高不超过研发资金当年预算的1.5%,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据实核定。
第七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及装备生产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三)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
第九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清单等)。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财政政策工作重点等,每年对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做出部署。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财政部。
财政部委托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及地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分布、地区发展水平及预算资金规模等因素后确定支持项目,审定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中央企业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研发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研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汇总表
2.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表
3.《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
财政厅(局)
号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项目资金来源 | 申请补助金额 | ||||
小计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地方政府补助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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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市) 市(县)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手机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
传真 | | E-mail | | |||||||||||||
企业类型 | | |||||||||||||||
中国包联现会员等级 | □ 副会长 | |||||||||||||||
省市包协现会员等级 | □ 副会长 | |||||||||||||||
从业人数 | 人 | 大专以上人数 | 人 | 中级职称以上人数 | 人 | |||||||||||
上年度经济效益 | 资产总额 | 万元 | 销售收入 | 万元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上缴税金 | 万元 | |||||||||||||
资产负债率 | % | 出口创汇总额 | 万美元 | |||||||||||||
是否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 | 有关认定部门 | | |||||||||||||
最近 | 万元 | |||||||||||||||
上年研发投入资金 | 万元 | 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 % | |||||||||||||
企业产品结构简述: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起始时间 | 年 月 |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 年 月 | ||||||||||||||
项目负责人 | | 出生年月 | | 最高学历 | | ||||||||||||
项目来源 | | ||||||||||||||||
技术来源 | | ||||||||||||||||
开发形式 | | ||||||||||||||||
技术产权及 使用方式 | | ||||||||||||||||
项目现处阶段 | | ||||||||||||||||
项目获专利情况 | 已获专利授权数 | 项 | 已获专利受理数 | 项 | |||||||||||||
专利类型 | | ||||||||||||||||
研发成果应用领域 | | ||||||||||||||||
项目自开展以来已实现指标 | 年均就业人数 | 人 | 累计净利润 | 万元 | |||||||||||||
累计资金投入 | | 累计缴税总额 | 万元 | ||||||||||||||
累计工业增加值 | | 累计创汇 | 万美元 |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 | | 市场占有率 | | ||||||||||||||
项目执行期内计划实现指标 | 新增就业人数 | 人 | 累计净利润 | 万元 | |||||||||||||
新增资金投入 | | 累计缴税总额 | 万元 | ||||||||||||||
累计工业增加值 | | 累计创汇 | 万美元 | ||||||||||||||
累计产品销售收入 | | 市场占有率 | | ||||||||||||||
项目资金来源和申请资金类别 | |||||||||||||||||
项目投资总额 | 万元 | 已完成投资 | 万元 | ||||||||||||||
计划新增投资 | 万元 |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
其中流动资金投资 | 万元 | ||||||||||||||||
企业自筹资金 | 万元 | 银行贷款资金 | 万元 | ||||||||||||||
申请财政部专项资金 | 万元 | □无偿资助 □ | |||||||||||||||
其他 | 万元 | ||||||||||||||||
申请企业认真按此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申报表。申报表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公章。本申报表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本申报表填好后需连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和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各一式七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件一式两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一并申报。
1.企业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称。
2.联系人:指负责项目申报工作的专职人员。
3.企业类型:应与工商登记相符,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类型。
4.中国包联现会员等级:目前在中国包装联合会注册批准的会员等级。
5.省市包协现会员等级:目前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注册批准的会员等级。
6.上年度经济效益:应与申报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相关数据一致。
7.有关认定部门:指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认定,设立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在附件中提供相关文件。
8.最近3年研发投入资金:指企业最近3年投入的研发资金总额,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在附件中提供。
9.上年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上年度研发投入的资金与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的比值。
10.企业产品结构简述:指企业主要产品名称,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叙述应简要、清晰。
11.项目名称:应填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型号,无相应标准的产品,项目名称填写应规范、确切,不要使用“系列”、“高效”、“技术”等修饰词。
12.项目起始时间:指项目实际起始的时间,可以是申请资金之前,但最晚也应与申请本项目资金支持的时间一致,及与申请书封面填报的时间一致。
13.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指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时间,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项目各项目标达到验收的时间。
14.项目来源:指申报项目提出研发的单位,如:国家攻关计划、“
15.技术来源:指自有技术、产学研合作开发技术、国内其他单位技术、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或国外技术等。
16.开发形式:指独立开发、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
17.技术产权及使用方式:指技术开发的所有权单位,如:合作开发的所有权为共同所有,应填写全部相关单位。
18.项目现处阶段:指“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工业化试验阶段”、“批量生产(产业化)阶段”。
19.专利类型:指申报项目获专利授权或专利受理的类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0.研发成果应用领域:指申报项目中研发成果的应用领域,如复合软包装材料的应用领域应填写为“食品包装、化妆品包装、日用化工产品包装等”。
21.项目执行期内计划实现指标:指项目从起始时间到计划完成时间内,该项目实际可实现的累计指标,而不是达到的生产能力。此项指标是项目验收时的主要考核依据。
财政部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