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10-16 |
【颁布单位】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2008-10-16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农办〔2008〕184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赠款协定 |
第十七条 项目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应编制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会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项目进度表、赠款协定执行情况明细表、专用账户收支表(格式详见附表一、二、三、四)。“资金平衡表”和“项目进度表”必须逐级编制、汇总后由省级项目办上报国家农发办;“赠款协定执行情况明细表”和“专用账户收支表”仅限于国家农发办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