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11-19 |
【颁布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人社部发〔2008〕102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制定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行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