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11-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建〔2008〕862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为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青岛、河南、四川、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经国务院批准从
二、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
三、考虑到地震灾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力比较困难,对地方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将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请按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