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精神,中央财政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专项补助。为做好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助的中央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企业,具体包括: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的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央企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作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管理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由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医药费;
(三)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离休干部人数和人均1.77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申报
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逐级向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总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个年度企业单户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利润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年企02表);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
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总公司)按年度逐级对申报材料复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附件一和附件二),并附企业单户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利润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会年企02表),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部门预算司申报。财政部部门预算司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转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相关司局办理补助资金审核拨付。
四、其他要求
中央财政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补助,是中央关心离休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中央企业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按期报送申请材料。有关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督促所属中央企业认真、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并切实履行审核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