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8-12-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8〕17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
一、自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四、自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二)
(三)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
八、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