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2008-12-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8〕17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一、自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