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1-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9〕1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120日12月31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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