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3-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9〕15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

财金[20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了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支农功能,经研究,决定实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现通知如下: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还需大于50%,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有关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