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3-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9〕16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16号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黑龙江等6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有关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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