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3-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9〕2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

各省、自治、直市、计划单列市(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再就,根据《国务于做好经济下就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精神,就延再就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再就业优》人员从经营的,3按每每年8000依次扣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设税附加和人所得

二、符合件的企在新增加的位中,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险费的,3实际招用人予以定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设税附加和企所得。定额标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20%。由各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此幅度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案。

三、上述惠政策的批期限200911日至20091231日。具体操作继续按照《政部税务总于下再就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和《税务总劳动和社保障部于下再就关税收政策具体施意的通知》(国税发[20 06] 8)的相关规行。

遵照行。

政部 税务总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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