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3-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9-04-30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9〕22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

财金[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乳制品行业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乳制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乳制品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护奶农利益,现就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延长至20093月底。自200810120093月31,借款人新增的用于原料奶收购的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

二、延长期贴息率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规定的3.105%执行。

三、20094月30日前,符合贴息条件的乳制品企业凭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程序,对贴息申请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于2009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拨付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094月20日前统计上报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出台的配套贴息政策、纳入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范围的企业经营情况、贴息政策实施效果与建议等。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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