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3-09 |
【颁布单位】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商建发〔2009〕98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一)发展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引导供销、农业服务站、邮政、农资生产企业等终端网络资源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农资流通企业按照《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在重点农业产区建设和改造农资门店,扩大连锁门店覆盖面。支持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完善配送、信息功能,提高农资统一配送率。依托农资连锁网络优势,构筑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和日用消费品下乡等流通渠道,提高农资流通网络“双向流通、双向开拓”的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继续推动各地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减少重复抽检等问题,促进农资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
(二)培育大型农资流通企业。鼓励现有品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和业务重组,增强核心企业的活力。供销社的农资企业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示范要求》,提升规范化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国债等支持范围,培育成熟、稳定的经营者。
(三)完善农资多元服务功能。引导农资流通企业不断优化农药、化肥等农资品种结构,适当增加农业机械、小农具、饲料、种子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日用杂品、科普图书的经营,按照科学施肥、用药技术规范的要求逐步完善农化服务、庄稼医院、电话咨询、农业生产科普资料发放、农机具租赁与维修等功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多样化服务。
(四)推进农资流通市场化。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五)加强农资市场监测调控。充分发挥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农资重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完善储备、进出口等宏观调控手段,以提高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切实做好春耕秋播季节农资市场供应工作,确保不脱销不断档。
(六)加强农资行业自律。继续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农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形成诚信经营氛围。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广各地农资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农资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和推行农资行业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
(七)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农业、工商、质检、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农资商品购销台帐、质量承诺、问题农资产品源头追溯、明码标价等制度;完善市场预警、市场巡查、不合格农资退市等制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