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3-1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际司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际〔2009〕30号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中央项目办: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组织、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
各单位要对2009年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费用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挪用贷(赠)款项目资金以外的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