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3-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 【实施日期】 2009-03-1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核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附件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附件3)制定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3、《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财政部门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退税审批工作政策依据

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主要政策依据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二、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三、退税政策执行时间及退税比例

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其中: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与审核审批程序

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退税初审单位,四川省财政厅为退税复审单位,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为退税终审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退税初审。

1、各市(州)级以下企业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市(州)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上签署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县(区)级及以下企业在报送市(州)财政局审核前,应先经县(区)财政局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3日内将意见签署完毕,并上报市[]财政局)。

2、扩权试点县(市)所在地的企业向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县(市)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省本级企业向四川省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省财政厅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退税复审。四川省财政厅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送四川专员办。

(三)退税终审。四川专员办对四川省财政厅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复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退税批复文件,并抄送四川省财政厅;省本级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四川专员办向四川省财政厅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四)税款退库。地处成都市的省本级、市、区(县)级退税企业由四川专员办根据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其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所辖企业,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根据四川专员办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五、退税审核工作职责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退税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应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申报人书面声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对初审财政机关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及计算方法进行审核;不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书面声明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三)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根据初审和复审财政机关意见,对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据以确定应退税额,并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六、退税申报资料

(一)退税资格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发给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当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局机关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当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局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退税企业应提供由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还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站、点备案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自200711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注:每年第一次申报退税时报送)。

(二)预退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1、退税书面申请。请示文件须说明退税政策依据、企业本期应缴、已缴增值税税额、已预退税额及文号、本次申请退税额;退税收入的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用于逐份填写税收缴款书所载有关内容。

3、增值税缴款凭证原件(原件由初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退还企业)(下同)和复印件。

1)纳税人采用通用缴款书缴税的,应提供缴款书原件(同上)和复印件。

2)纳税人采取完税证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同上)和复印件,并由要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

5、《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见附表2)。

(三)年度清算应附报的资料。

1、《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3、退税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相关账簿。包括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等明细账;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账簿。

以上14项材料为一式三份,分送初审、复审、终审机关。

七、本暂行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八、监督检查

四川专员办和四川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再生资源纳税人增值税退税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弄虚作假的纳税人,四川专员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暂行规定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一并施行。

附表: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2、《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1: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退税企业名称:

 

 

单位:

  年

 月- 月销售收入 万元 

应交增值税  元

已交增值税  元

未交增值税   元

本次申请退税   元

已退    元

     未退     元

 

()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       复审:       经办人:

初审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       复审:       经办人:

复审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       复审:       经办人:

2

 

 

 

 

 

 

 

一 般 增 值 税 退 税 计 算 表

填表单位:

 

 

 

 

  ****   

 

 

 

 

 

 

 

 

 

 

项目          月份

主营业务收入

再生资源销售收入

再生资源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生资源增值税进项税额

再生资源进项税额转出额

再生资源增值税期初留抵税金

再生资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金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计

 

 

 

 

 

 

 

 

 

 

 

 

 

 

 

 

 

制表人:

 

 

 

 

制表时间: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12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200711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200711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

财监〔200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

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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