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3-2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9〕21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
(二)
(三)最低承销量限定
(一)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行款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商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发行人(发行当期债券的地方政府)指定缴款账户;发行人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投标中,未达到单期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6次的,将被取消继续参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的资格。
(二)承销团成员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和“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的形式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或采用其他招标方式,以当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附1.财政部代理发行
附2.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投标标位( %或 元 | 投标量(亿元) | ||
标位1 【要素 | |||
标位 | 投标量 | ||
标位 | 投标量 | ||
标位 | 投标量 | ||
标位 | 投标量 | ||
标位 | 投标量 | ||
合计 |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
3.传真电话:
附2:
财政部:
中央债券登记公司【要素 | |
合计【要素4】 |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