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4-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9-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9〕2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11201112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其他:

8523.409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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