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4-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2009〕27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三、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件);
(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按法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附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
指标账面值 | 调整事项 | 调整事项说明 | 指标调整后数值 | 指标确认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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