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4-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9-04-20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9〕48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附件: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包括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
(五)3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六)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七)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八)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件)。
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七)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