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4-20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 【实施日期】 | 2009-04-20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教〔2009〕35号 |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 ||||||||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 ||||||||
个人基本信息(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 ||
毕业院校  |    | 隶属关系  | A中央   B地方  | 学历  |    | |||
院系班级  |    | 所学专业  |    | 学号  |    | |||
就读起止时间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学校地址及邮编  |    | 本人联系           电话  |    | |||||
入学前户籍所在                       县(市、区)  |    | 家庭联系                电话  |    |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 |||||||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 ||||||||
应缴学费总金额(元)  |    | |||||||
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元)  |    | |||||||
在校期间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由毕业生向经办银行确认后填写)  |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 |||||
贷款银行地址  |    | 贷款银行地址  |    | |||||
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    | 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    | |||||
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只可选择一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 ||||||||
存入银行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银行地址:  | ||||||||
邮局汇款  | 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收款人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毕业高校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查,       同学应缴纳学费  | |||||||
签字  |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同学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建议补偿学费      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 |||||||
签字  |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                      审查意见  |       | |||||||
签字  |    |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 ||||||||
签字  |    | 单位  |    | 联系  |    |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
      | ||||||||
签字  |    | 单位  |    | 联系  |    | 年   月   日  | ||
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
      | ||||||||
签字  |    |    | 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或备案意见  | ||||||||
      | ||||||||
签字  |    |    | 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
说明:  |    | |||||||
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毕业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
2.各高校可自行复印(正反面,A4纸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