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5-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实施日期】 2009-05-1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教〔2009〕54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财务管理规定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人员国内外的有关工资和生活待遇,促进外派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外派人员。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门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国(境)外费用及待遇

    第三条  根据外派人员派遣性质和国(境)外聘金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聘金为国(境)外体育机构(以下简称聘方)聘请外派人员所支付的薪酬。根据本办法,聘金包括外派人员个人生活费和上交人力中心的管理费。

    (一)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受聘期间,每月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基数为80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超出800美元以上的,超出800美元部分的35%归外派人员个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为管理费。管理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分配。

    (二)属我国体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员,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于800美元,差额部分由人力中心补足。

    (三)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确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国招聘符合条件的“志愿人员”外派工作。人力中心只向个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根据聘方提出的条件,体育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面向全国招聘,对此类人员实行中介性质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国外合同金的20%作为中介费。

    第四条  外派人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包括:

    (一)伙食费用;

    (二)饮料费用;

    (三)水、电、煤气燃料、卫生费用;

    (四)交通费用(包括汽油、汽车修理及保险等费用);

    (五)交际费用;

    (六)通讯费用(包括电话、传真费用);

    (七)因个人原因办理各种公证、证明及当地居留证的费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电器购置费用;

    (九)学习外语、驾驶汽车的费用;根据聘方协议应由外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若聘方另发交通补贴,或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训练时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或聘方1年多发的1个月工资,全部归外派人员个人。

    第六条  外派人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实行时间自国(境)外聘金发放之日起,至聘金停发之日止。外派人员带薪休假期间的个人生活费用实行办法不变。

    第七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不再额外享受艰苦地区补助,属我国体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员除外。

    第八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原则上由聘方为其在国(境)外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聘方没有为其办理国(境)外人身意外保险的,由人力中心为其在国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因公死亡,其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自死亡次月停止发放。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由国内或国(境)外保险机构支付。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

    第九条  在外派人员3人以上(含3人)的国家或地区成立教练组。体育组正、副组长可享受一定的津贴,津贴标准由人力中心根据体育组人数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贴最高不超过本人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的5%。专职体育组组长津贴按所在体育组最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标准执行。

第三章 国内费用及待遇

    第十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国内工资(国家规定部分)仍由所在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职称评定等,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由所在单位负责,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办理外派人员赴国(境)外工作所需的国际通讯费、邮寄费、签证费、证件认证费等,由人力中心负担。因工作需要办理国外工作居留证、离职证等发生的费用应由聘方负担;若聘方不负担的,由人力中心负担。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国内办理护照、出国前体检、证件公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内旅费,原则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国内旅费的,由人力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出国置装费、礼品费、资料费、行李超重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力中心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体育组更好地开展工作,保持与人力中心、驻外使领馆及聘方的工作联系,外派人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的体育组设立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由人力中心负担。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由体育组组长掌握使用。超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的特殊花费,须事先报人力中心批准。体育组组长须每3个月将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凭发票向人力中心报账1次。

    第十九条  活动经费标准由人力中心根据各体育组人数及所在国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3人至5人活动经费为每月50美元;6人至10人每月100美元;11人至20人每月150美元;21人以上每月200美元。

    第二十条  活动经费应用于体育组的公务开支,不得用于外派人员的个人开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与人力中心、驻在国使领馆及聘方保持工作联系的电话、传真及邮递等通讯费用;

    (二)体育组公务交通费;

    (三)中国传统节日(如元旦、国庆、春节)体育组聚会及必要的宴请等交际费用;

    (四)其他公务开支的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外派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各方的利益,所在单位、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对外派人员管理费的结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次。此办法第三条(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员不参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上交的管理费,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后,结余部分每年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外派人员所在单位80%,总局项目中心10%,人力中心10%。

    第二十三条  所在单位应将分得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外派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对聘金及生活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人力中心应争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条件不低于聘方聘请其他国家同等水平体育技术人员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人力中心应争取聘方负担我外派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旅费,包括国内旅费;要求聘方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交通、医疗、保险、税款和探亲期间的工资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随聘方带队出访比赛的零用金应与该国同等水平体育技术人员相同;比赛获得名次,应享受与该国体育技术人员同样数额的奖金。若聘请国或地区有1年多发1个月工资的奖励制度,我外派人员应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的工作时间一般为1年。若因外派人员工作完成出色,聘方提出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人力中心争取聘方为外派人员增加聘金;聘金增加部分归外派人员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区、市)体育部门如确需向国(境)外派出体育技术人员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财务管理规定》(体经济字〔200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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