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7-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9〕65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