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11-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9〕240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企[2009]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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