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11-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09〕6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附件1:
贷款项目: | 项目单位: |
污水处理、再生水项目(不包括自来水项目) | 污水处理厂 |
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生物资源保护项目(不包括固体废物焚烧发电项目) | 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包括环保局、环保监测站、建设与环境资源局、市政管理委员会、自然环境管理部门 |
公安、消防、气象、防洪项目 | 公安、消防、气象、防洪部门,包括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局、消防支队、气象局、防洪指挥部 |
教育培训、人才培养项目 | 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 |
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 地方政府文化保护部门、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 |
交通项目 | 交通管理部门、铁道部、铁路局、航道局、民航总局、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指挥控制中心 |
医疗卫生项目 |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公立医院、疾控中心 |
广播电视、邮电项目 | 广播电视、邮电部门,包括电视台、广播电视中心、邮电局 |
农产品种植、林业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项目(不包括农林产品加工项目) | 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农垦局、农机局、畜牧局、林业部门、扶贫办 |
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 政府部门 |
附件2:
(贷款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对备选贷款项目的批复(批复文件号),兹确认承接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贷款项目单位名称)因□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贷款项目具体名称)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其他原因(填写具体原因及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注:1、其他原因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确认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单位交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第三联项目承接单位存档,第四联送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