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12-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9〕455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为了确保交强险罚款收入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