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12-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9〕455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现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收入分类

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下同),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交强险营业税收入。”新增99目“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除交强险营业税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4款“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说明为“反映通过财政补助安排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下设01项“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02项“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为了确保交强险营业税通过预算安排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二)为了确保交强险罚款收入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罚没收入”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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