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2-2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保监会 | 【实施日期】 | 2010-02-2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2010〕17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
一、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关费用的核实工作。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通过平台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建立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