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03-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0-03-0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0〕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12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00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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