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4-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0-04-1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10〕1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
三、自2010年4月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
五、自2009年7月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