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4-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0-04-16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10〕1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