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5-0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日期】 | 2010-05-07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10〕20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
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