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05-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0-05-1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0〕2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6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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