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5-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0-05-17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10〕83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出“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局出发,采取的一项重要决策,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
二是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近年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多项改革措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调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同时,随着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大幅增加,部分企业扩大规模、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突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驱动作用愈加明显。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三是有利于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复式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为稳定宏观经济运行提供强有力手段。
2008年
地方国有企业也面临着结构调整、改制重组、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与中央国有企业相同的任务,所以,各地财政部门在实践中可以学习借鉴中央的做法。
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意见》的规定,认真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要切实做好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及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预算调整及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等各项工作。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务院《意见》的规定,2007年,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办法,科学制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办法,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抓紧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已经制定制度、办法但不完善的,应抓紧补充完善。
目前已经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 34号)的规定,及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财政部将加快研究制定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汇总上报体系及软件编报系统,为统一、汇总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打好基础。各地应及时反馈在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出现的问题及建议,便于财政部认真研究,促进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