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5-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日期】 | 2010-05-2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10〕39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 |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交函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实行就地缴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