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5-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10〕2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述免征进口关税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部分产品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的截止日期为
三、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税进口的零配件限用于维修本通知附件
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应在上述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配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四、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根据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设备维修,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五、享受政策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应于每年
附件:1.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关税进口原材料清单
2.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关税进口消耗品清单
3.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税进口零配件限用生产设备清单
4.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维修设备用零配件免税进口额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