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6-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0-06-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10〕88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
自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
(2)
(3)
(4)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
(2)在
(3)在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确定”的内容:
1030705项“利息收入”下的
(2)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预算外专户收入”的内容:1039904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039905项“国际赠款有偿使用费收入”、1039906项“乡镇统筹和自筹收入”。
(3)将
(4)将
(5)将
(二)支出分类。
1.删除下列支出科目。
(1)
(2)
2.增设
3.修改
(一)中央部门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