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06-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0-06-22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0〕5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7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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