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8-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0-08-1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10〕91 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 |
卫生部:
你部《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卫规财函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疾病预防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等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疾病预防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等7家单位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上述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用于批量扣划学生银行卡内非税收入的银行账户暂予以保留;你部本级及其他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的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均予以撤销,并于2010年
三、缴库方式。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执收的高等学校学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等非税收入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北京协和医学院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他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即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为相应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部所属北京协和医学院收取高等学校学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缴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收缴上述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附件:卫生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