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8-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0-08-20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0]6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10年
对企业自2010年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产量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