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9-14 |
【颁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气象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第59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第59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遴选、评审。
属于重大项目的,应当报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申请基金资金在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基金不得为项目提供资金。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