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11-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0-1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0〕9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1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1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