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12-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0-12-17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0〕11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