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1-02-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1〕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