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1-04-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实施日期】 | 2011-04-2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11〕29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综[2011]29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征收(代收
(四)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为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六)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收费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计征。
(七)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海事管理机构不征、少征港口建设费,或未按规定将港口建设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的,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