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1-06-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1-06-16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2011〕15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财会[2011]15号
本意见所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虽未进入行业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前1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除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