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2-05-0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2012〕8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 |
财会[2012]8号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财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过渡期,是指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至
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