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2-06-14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12〕300号 |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 ||
财预[2012]300号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支出
  保障性住房支出分省测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地保障住房任务量×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保障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住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总额÷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五)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