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2-12-28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科技部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教〔2012〕502号 |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 ||
财教[2012]502号
  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单位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学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计缴。
  第五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二)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  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五条  期间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项目、非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科研项目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等信息报送财务主管部门或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在单位内公开。
  第六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
  第八十三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八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