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04-0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3〕1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号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
一、从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