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07-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13〕285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激活存量财政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释放内需潜力,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四、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切实满足重点支出和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全面清理地方财政暂付款,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违规占用的要及时清理,该收回的要及时收回,保障预算支出需要。加强地方财政资金管理,盘活各类闲置和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成果,进一步精简压缩专户数量,强化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使用。
五、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的同时,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规范权责发生制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项外,地方不得扩大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范围,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安全性。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