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07-29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3-08-01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3〕42号 |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 ||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厦门、青岛、河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随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航空公司购进航空燃油所含的增值税将允许抵扣。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增值税政策调整如下:
自2013年8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4]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